文档介绍: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四章学生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公共服务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九章附则
序  言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4月由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三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合并组建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是由1951年成立的川南区乐山护士学校发展而来;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建校于1978年;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的前身是1984年创办的乐山地区工交干部学校,历经乐山市工业学校,2000年乐山市技工学校、四川省商贸学校乐山分校整体并入建成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
学校秉承“整合资源,多元合作,深度融合,共同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乐山职院”,英文名称为Le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LVT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108号(斑竹湾校区)。学校校本部是斑竹湾校区,另设有白塔街校区、新村校区、城北校区、肖坝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在社会需求、学校条件许可并符合政策规定时开设其他层次的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的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电子信息、财经、材料与能源大类专业为主,协调发展旅游、制造、生化与药品、交通运输、土建、农林牧渔、艺术设计传媒等大类特色专业。
第八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九条学校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构建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保障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乐山市人民政府,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的举办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对学校监督和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十二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在学校招生、校企结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制订发展规划。
(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办法、程序,招收学生。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九)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根据区域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与技术技能培训。
(七)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