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类号: 学校代码:10069
密级:(秘密、机密、绝密) 研究生学号:Y20110076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Study on the Lawyer’s Meeting Right at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age
研究生姓名:徐龙崇
专业名称:法学理论
指导教师姓名:傅林教授
论文提交日期:2014 年 5 月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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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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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日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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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如谁都无法否认辩护律师对司法诉讼的意义一样,律师会见权对于刑事诉讼的
重要性同样不言而喻。不仅仅是因为律师会见权在会见时间、会见方式上独特性,这
种重要性更是在国家建设法治现代化的大潮中,随着文明、理性、自由思想的召唤而
愈加强烈。但重要性的认识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面对我国律师会见权仍存在的困境,
这种重要性即有可能被盲目放大,导致过于冒险的激进化制度改革;也有可能被传统
的思维惯性抹杀,进行封闭僵化的错误尝试。要解决问题就需要宽广开放的国际视野、
冷峻理性的客观分析、实事求是的问题意识和持之以恒的专注精神。如此,看到的问
题才更接近于本质,解决的问题才更加的彻底。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学术界长期存在“本土资源”与“拿来主义”理论间
的纷争,同样,律师会见问题的研究也未能幸免。“相对合理主义”就为分析问题提
供了参考的标准,为解决问题提供了理性的思路,使律师会见问题全方位、体系化的
呈现在研究者的面前。其包含的务实的态度、严谨的思维,能更容易观察到我国的司
法实际;更容易在存有量与度权衡的问题中做出符合实践理性的选择。同时,笔者认
为“相对合理主义”又不仅仅为致力于问题研究的人提供了量与度上的参考标准,也
为处在现实与理想间挣扎纠葛的人指明了正确方向,更增加了我们企图重新认识侦查
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的渴望。
本文共约三万七千余字,实质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对李庄案的细致分析,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并以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必要性的认识。
本部分不仅仅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权利归属和存在价值进行分析和论证,更愿意
把律师会见权放到一个更大的上层空间里去研究,通过同其他辩护权利之间的职能对
比,通过对侦控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从控辩平衡、侦辩平衡的角度出发,找到侦查阶
段律师会见权在现行司法机制中的程序地位和合理的运行空间。以期为下文提供强有
力的理论支持。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从理论到现实问题的回归,起到
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本部分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通过对律师会见权在立法现状以及
司法现实中困境的细致总结,全面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看到问题是基础,了解原因
是保证,但最终解决问题才是研究的最终归宿。在我国律师会见权困境解决进路的选
择上,面对学术界“本土资源”与“拿来主义”的两极纷争,笔者理性的选择了龙宗
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作为解决问题的理论预设,通过对引入“相对合理主义”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公理性与多元性的最优选择和条件论下的初级现实为前
提,以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运行困境的可验证性、与公理性原则相符契的标准可选择
性以及具体完善措施的可操作性为触角,向多个维度延伸,把“相对合理主义”的方
法论价值与作为主体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