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
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八条不良贷款分析。重点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动及原因、贷款集中程度,对贷款质量的真实性和损失程度进行判断,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预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出现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分析。
(二)县(含乡、镇)和客户结构情况。各县联社要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前5名农村信用社,以及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最大1户和最大10户的客户。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镇和农户数。
(三)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可分别按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资抵债和其它方式进行分析。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出来的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也参照此方式进行分析。
(四)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对近两年以来发放贷款质量和当年新发放贷款情况要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五) 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外部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破产倒闭、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违法违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内部原因包括违反贷款“三查”制度、违反贷款发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社职工违法等。
(六) 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继续抓好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三章不良贷款考核
第九条不良贷款考核实行县联社考核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考核县级联社的形式。省联社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省联社州、市办事处(地(市)级联社)考核县级联社。
第十条不良贷款考核主要指贷款质量考核。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包括不良贷款比例变化和不良贷款余额变化。
第十一条省联社州、市办事处(地(市)联社)根据省联社委托按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后作出综合评价,并向上级上报考核报告。不良贷款考核结果要作为县级联社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省联社要在每季度或根据风险状况不定期采取通报、约见会谈、戒免谈话等形式,听取县级联社不良贷款变化情况汇报,督促其提出防范化解不良贷款的措施。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债资产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XX省农村信用社购建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