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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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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xh2875 2018/9/14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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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ⅩⅩ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拓展中间业务收入,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农信社(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农信社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农信社开办委托贷款前,应当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由县级联社直属经营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原则上应当是委托人的富余资金。委托人违反专项资金用途的,农信社一律不得承办。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指定借款人,农信社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
第八条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于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贷款项目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农信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委托人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保证人担保能力及押品状况进行审查,并对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标明,贷款期限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范围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农信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人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委托贷款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参照以下规定: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
‰;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三)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对农信社综合贡献度较大的委托人的收费标准可以在以上幅度内予以适当优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收取。
委托贷款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农信社与委托人通过委托协议约定收取。农信社不得接受委托人提出的只能直接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的要求。
第十四条农信社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农信社可以办理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以办理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有关客户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应当向农信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料:
(一)《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