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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kpchsxo281 2015/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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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本文从其概念、危害性入手,对在理论中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以及对于已返还犯罪嫌疑人的本金犯罪金额的计算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诈骗类犯罪的防范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打击此类涉众涉稳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作者简介:滕娜,中国刑警学院经侦系,讲师,研究方向:商贸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2-02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首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愈演愈烈,其数额大、范围广、影响坏等特点,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更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做出了行业性的解释与更为细化的规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
,危害严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决定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比较常见的涉众型犯罪的一种。其受害对象一般遍布全国各省市地区,且层次不一,而且多数受害人经济条件一般,甚至不乏下岗工人及中老年受害人。且很多非法吸收存款犯罪嫌疑人跨地区作案,涉及人数众多,如大连金澳港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过现金加盟高额返利的方式,在河北、安徽、吉林、辽宁等5省9市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跨地区、跨省委托代理人广泛开展集资活动,受骗参与集资的人数是以几何级数增长,发展、蔓延非常迅速,受害群众往往是几百、几千,甚至几万人,且这部分人多是法律意识淡漠的弱势群体。在参与集资交纳的资金血本无归后,受害群众往往会进行集体上访,甚至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尤其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形式的变化,一些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大量的正面宣传活动树立公司经营规模大、发展潜力足、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形象,欺骗性极强,极易造成案发后投资群众要求追究政府责任,要求政府偿还投资款的情况,给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国家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效运行所实施的管理机制和规则。自主、互利、平等、信用等原则是金融证券市场应该遵循的合理规则。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根本上就是要实现这一原则,以促进国家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非法吸收存款犯罪恰恰破坏了这一原则,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主体资格的非法性必然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及平等信用原则的被破坏,其严重的后果是从根本上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