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外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
诅誓,即当事人或证人对神盟誓,保证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有水审的详细规定
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它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
明确区分了控诉与审判的职能
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神示证据制度更是只适合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实行的就是典型的纠问式程序。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合法化
外国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其形式进行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法定证据制度明确保护的封建等级特权,证人身份的高低贵贱成为区分其证言的证明力大小的标准。
法定证据制度还对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证据形式,如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等,明确规定了收集和判断的规则。
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
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