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探析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的救济
——来自监狱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现状的调查
在押罪犯作为公民,只要其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就应该和其他公民一样正常享有。但由于其丧失了人身自由,这对其行使权利产生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其民事诉讼权利,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比如其本人出庭应诉权、亲自起诉权。这些民事诉讼权利作为程序性权利,在保障在押罪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又有其独特的自身价值,作为“看得见的公正”,在押罪犯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对维护罪犯自身的权益和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押罪犯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指在押罪犯在服刑期间,为解决民事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押罪犯有权决定是否以诉讼方式解决自己与他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在押罪犯张诉讼活动中享有与程序相关的各项权利;最后,在押罪犯享有其诉讼行为受司法机关平等对待的权利。
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调研结果分析
1,法律问题类别。在对在押罪犯的调查中,在所调查的114人中有79人选择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占全部法律
问题的70%左右。这表明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在押罪犯诉讼标的的主要部分。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对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是否满意,55人中41人选择满意,14人选择不满意,满意率为74%;在调查不满意的理由时,14人中有13人认为其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在调查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时,19人中有15人选择“因在服刑期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取证”项,有5人选择“聘请律师进行代理,但支付代理费有困难”项,有6人选择“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又找不到其他合适的诉讼代理人”项,有13人选择“得到咨询、帮助的机会有限,诉讼中的具体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项,而这四项都涉及到了在押罪犯的诉讼权利问题。以上调查结果说明在法院判决或调解中,在押罪犯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存在着一些不足。
3,非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对结果是否满意,19人中有18人选择不满意,不满率为95%;在调查不满意的理由时,11人中有3人认为其“对自身享有权利不明”,有8人“认为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在调查为何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时,45人中有17人选择“因在服刑期间,诉讼解决不方便”,12人选择“因在服刑期间,无法取得或提供相关证据”,35人选择“得到咨询、帮助的机会有限,具体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有9人选择“被动接受现实”,这四项中前三项均与在押罪犯的
诉讼权利相关。以上调查结果说明,在押罪犯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且由此导致的低满意率,并不是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其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与救济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
4,解决自身法律问题的建议:78人中有51人选择“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能得到更多的法律服务,如法律咨询等”,有23人选择“对于诉讼,能得到有关机构的法律援助”。这说明在押罪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状况有了解,他们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以及时高效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调查结果综合说明:由于目前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制度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因素,其诉民事讼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享有受到影响,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原因分析
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