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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司法公信力提升之路.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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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司法公信力提升之路
论文摘要诚信滑坡的现象已逐步蔓延到司法领域。在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探寻中,从传统诚信文化中寻求资源、从本土特色文化中寻求结合,从中西方诚信的比较中寻求借鉴,从征信体系的完善中寻求切实举措,充分发挥文化软实力作用,以诚信建设作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有效路径。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信力诚信法院文化
一、相关概念辨析及意义探讨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理解为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可见,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含着信用和信任这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因此司法公信力可以定义为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
(二)司法诚信的内涵
司法诚信顾名思义,是指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实事求是在法律概念中的升华。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是司法诚信的内部表现,除此之外司法诚信的主体还包括参加司法活动的群众,个案中的群众能遵守法律程序性规定、对生效判决的依法服从和执行则是司法诚信的外部表现。当然群众对司法诚信是否遵从,在多大程度上遵从则仰赖与司法所具有的权威程度。如果说一般语境中诚信更多强调对人们内心的道德要求,而弱于对行为的具体规范,那么在司法语境中诚信则是靠具有指引性和强制性的规范来实现对司法活动参加者的行为约束,进而实现对司法诚信的遵守。
(三)司法公信与司法诚信关系
在司法的语境下司法诚信与司法公信,二者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司法对公众讲信用,公众才会给予司法信任,进而司法才有了公信力。反之亦然,正是因为司法有了权威和公信,才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进而“有法必依“对司法讲诚信。司法公信与司法诚信在很多场合下被混合使用,也足见二者内涵关联的密切性。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目标,司法则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诚信社会构建也就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从司法公信的内涵可以看出,司法公信力包括信用维度和信任维度。当前司法公信的缺失,则通过司法及司法人员信用缺失和公众对司法信任缺失表现出来。
(一)公众司法不诚信的表现及原因

第一,对司法不信任,请托现象严重。法官是凭借专业知识,依照法定程序,定当事人之间是非曲直之人,尤其是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享有一定司法资源。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都千方百计,挖关系、走后门采取各种方式与承办法官接触,以做出对自己有利判决。第二、信访、闹诉现象严重。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结果,并非通过法定的程序上诉、申诉进行救济,而是通过不断个体或群体的上诉、信访来表达诉求。“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在群众中较为深入,尤其是在政府维稳的大局下,“能闹”的群众通常能获得比守法群众更大利益。第三、对法院、法官的非理性对待。目前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各式纠纷、矛盾如洪水般涌入法院,基层法官在承担巨大办案压力同时,也承受着当事人种种不理解所带来的非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