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如何提高民行抗诉案件质量
论文摘要抗诉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抗诉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抗诉案件质量不容乐观,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论文关键词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案件质量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上,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其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有效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这一监督措施纠正了一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不错的监督效果,但不可否认,抗诉案件的质量仍存在很多问题,再审改变率仍有待提高,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一、抗诉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抗诉案件质量并不尽人意,影响了监督效果,其问题和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民行检察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尽管民行检察部门成立已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一些地方检察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仍缺乏充分认识,重视不够,认为民行检察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对民行检察工作没有一个长远规划,没有把民行检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而把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刑检和反贪工作上,民行检察部门在人员与装备上都相对落后,导致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数量少、质量差、监督效果不理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抗诉案件审理程序不合理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抗诉案件由哪一级法院进行审理,造成了司法实践对抗诉案件审理的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案件的法院通常会把案件发回下一级法院审理,而下级法院虽然是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由于是同一法院进行审理,都是原来的院长领导和同一个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难免会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并且出于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利益,一般情况下都不予改判。
(三)法律的理解不一致
民事法律法规繁多,并且由于立法不完善或者不健全,造成了法院和检察院对某些法律法规如何适用理解不一,从而造成对判决结果的认识不一致。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害方是城中村农民,在判决赔偿时,如何界定城中村、城中村农民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致,因此,极易造成检察院和法院不同的看法。
(四)考核制度不完善
由于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抗诉案件质量低的原因之一。检察院追求是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而法院希望减少错案率,二者相互对立。在检察院内部,由于每年都有考核任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考核是以抗诉案件改判的数量为主要依据,而下级检察院为了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数量,对一些存有争议的、诉讼程序上有轻微不当等可抗可不抗的案件也提请抗诉,无形中会降低抗诉案件质量,降低了改变率。而在法院内部,由于其自身也有考核指标的需要,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如改判就认为是错案,并直接影响法院的考核评比,因此,法院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能不改判就不予改判。
(五)民行检察队伍业务水平不高
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要求民行检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目前一些地方民行检察队伍并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