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道德基础与法律效力
论文摘要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偏差和疏漏,导致了目前保险实务及司法实践均表现出与该险种的立法精神不符的一面,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将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免责条款①已受到车主以及众多学者的反对。本文试从个案出发,分析评判保险公司设置该条款的道德基础、现实根源,从民法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角度讨论该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文关键词第三者责任免责条款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家庭成员免责条款所引发的纠纷
案例:万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向被告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以此次事故中死亡的肖某是驾驶员的父亲为由而拒绝赔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关于家庭成员的免责条款无效,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之外,该条款与第三者责任险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违反了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同时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遂判决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支持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
问题的提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当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伤亡时,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将得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从而引发了保险合同责任纠纷。那么关于第三者责任中关于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笔者下面先从几方面总结阐述最初设置该条款的依据和理由,并讨论该依据的合理性。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设置该免责条款的依据及其辨析
(一)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保险条款进行完善。由保监会发布的三种版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只有一种版本没有将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外,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选择了另外两种将家庭成员排除在外的合同版本,无疑不利于对家庭成员在机动车事故中的保护和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国际接轨。
(二)免责条款能否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
保险公司称将被保险人及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列入第三者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道德风险”,一些受害人的陈旧性疾病、慢性病等疾病并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却想通过保险事故获得赔偿,以伤养病、旧病兼治、小伤大养;或者容易发生本车人员与家属共同骗保行为,即通过交通事故制造意外事故从而骗取赔偿金。
实际上,《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已作出了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②和第一百八十一条③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怀疑被保险人骗保的,完全可通过举证免除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骗保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更可追究骗保者的刑事责任。
现有的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具有完善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制度,赔偿之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失,即使家庭成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者死亡,其所获得的赔偿金为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加上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通过第三者责任险从交通事故中受益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