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消防法》及有关法律,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集团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职能部门与全体员工相结合的原则,本着自防自救多种方式,实行严格科学管理,实现消防安全无事故。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生产、生活、办公、经营等场所。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防委)与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属同一个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消防安全措施,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消防委的日常事务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消防办)负责处理。第五条集团下属单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主责任人。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七条集团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第九条各单位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第十一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增强防火意识,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四章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第十二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第十三条消防管理员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第十四条集团消防办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第十五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第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给予处罚。第五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十八条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十九条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第二十条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第二十一条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六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维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