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ⅹ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公司生产、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购买、储存、使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遵循申报、采购及保管分开的原则,分别由生产部、经理办公室及技术质量部分工负责实施。第四条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申报审批、事故上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与技术质量部共同担当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并指定专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进行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废弃物技术处理等工作,并设立专职库管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采购第六条要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公司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采购人员应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第八条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北京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购买情况说明,到北京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第九条采购员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证明并查验供货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将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报生产条件保障备案,向供货方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第十条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第十一条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生产部保存两年备查。第十二条采购员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由供货方送货到公司指定验收场所。第十三条生产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以及市卫生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有条件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保管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技术质量部专职库管员和生产部监督员在场监督卸货,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采购员、专职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生产条件保障部监督员负责开启仓库门,技术质量部库管员负责库房保险门的开启,共同将易制毒化学品存入库房。第十五条由技术质量部专职库管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统计工作;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第十六条专职库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