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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草案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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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草案全文.doc

上传人:likuilian1 2018/9/15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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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草案全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和政策引导,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水平。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民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单位消防设施的配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本市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特殊场所的休息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第七条(住宅消防设施的配置)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本市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高层住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高层住宅共用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手动报警、应急广播装置,报警和广播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当确保有人值守。本市鼓励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第八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联网设备完好、有效。第九条(维修、保养、检测实施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第十条(日常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产权单位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管理办法,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