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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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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9/15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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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begin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end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特制订《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研究学****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发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 停止流通人民币的销毁适应本办法。第三条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第四条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式。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一)纸币销毁: :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 :钞票完全化为灰烬。(二)硬币销毁:彻底改变规格、形状,图案消失,全部熔化。第五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各自的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交通运输状况,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第六条设置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条件是: (一)符合销毁工作要求的复点、销毁和保卫人员; (二)具有负责复点和销毁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科级以上); (三)具有存放残损人民币的库房; (四)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专用场地; (五)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必要设备; (六)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第二章计划第七条残损人民币销毁实行计划管理。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编制分金额与券别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总行。第八条总行根据人民币印制生产计划、货币发行计划、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结合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年度销毁计划,编制下达全国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第九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总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组织执行,需要调整销毁计划的,应专门提出申请,报总行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复点第十条残损人民币在销毁前应进行复点。(一)凡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发行库解缴的残损人民币,人民银行应全额整点; (二)销毁点应按照总行规定的复点比例组织复点。第十一条复点残损人民币的人员、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复点人员应经过上岗前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