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章程.doc

格式:doc   大小:70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章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1 2018/9/16 文件大小:7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章程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由盐田区有关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单位组成,属于地方性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弘扬盐田区的浩然正气,为促进盐田区的精神文明和治安稳定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区综治办、盐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78号。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和保护违法犯罪活动现场,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预防、制止、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二)指导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群防群治,做好治安联防联勤联动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管理。(三)建立详细的人事、任务工作档案,以便管理队伍开展工作;(四)定期组织召开群防群治工作研讨会,互通情况,研究对策,形成完善的指导依据;(五)广泛发动群众,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控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有益社会治安的各类活动;(六)慰问在同违法犯罪斗争中负伤的人员,抚恤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中光荣牺牲的人员家属;(七)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人员和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八)对会员单位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监督;(九)支付本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和会议费用。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系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支持治安工作。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其他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多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第十四条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内设机构:设群防群治支队,(支队设在盐田公安分局防控办)设支队长一人,副支队长一人;设群防群治若干大队(大队设在各派出所),设大队长一人,副大队长一人;设群防群治若干中队,设中队长一人,副中队长一人。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也可由常务理事会动议随时召开。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会长;(二)常务副会长(由盐田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兼任);(三)副会长若干名(包括各街道群防群治协会会长);(四)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盐田公安分局业务科领导兼任);(五)理事若干名(包括各街道办分管领导)。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组织召开日常工作研讨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指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奖励办法》的修改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生产,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具备其他适合本职工作必需的有关条件。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