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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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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glfsnxh 2018/9/1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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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3:湖北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第三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包括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是集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科学研究与普及及旅游于一体的专项工程。第四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条在我省从事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调查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或同等级别)相应资质,承担省级项目必须具有乙级(或同等级别)以上相应资质,资质条件应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登记。第六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经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市(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跨县(市、区)的应由同属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跨市(州)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七条申报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必须有利于保护地质遗迹,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地质公园建设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第八条具有全球和区域对比地质意义的地质遗迹,具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国家级古生物化石及产地,能带动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建设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可申报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省内具有重要价值、典型示范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典型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可申报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第九条区内地质遗迹资源具有典型性,资源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科普教育价值、美学观赏价值,并已得到有效保护,可申报国家或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必须是已批准建立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第十条申报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要有地方配套资金,一般情况下配套资金不低于20%。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由同属市(州)级部门申报,跨市(州)的由省级部门申报。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机构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前应进行项目地质遗迹调查和针对代表性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进行专门性地质研究,评价项目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美学观赏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第十三条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项目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下发项目批准文件。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委托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机构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和要求,设计内容包括项目说明书、设计图集及效果图和项目概预算等。第十六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审查专家组由地质环境、工程设计、旅游、园艺及概预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从湖北省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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