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争性处置资产要约邀请公告(交易编号:[2009-8])》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的更正致各位投资人: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争性处置资产要约邀请公告(交易编号:[2009-8])》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更正为:Ⅴ.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交易资产包中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资产包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按本邀请函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本次公开竞争性交易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优先购买权人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提下,须向东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书,并按下列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优先购买权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和价款支付方式与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时,则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后备买受人将从与其报价相同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中产生。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与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但是提交最高报价的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价款支付方式优于优先购买权人时,若优先购买权人同意按该价款支付方式购买交易资产,则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未能成为最高报价,但仅有一位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报价为最高价且达到或超过底价时。若优先购买权人同意按该最高报价及价款支付方式购买该交易资产,则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交易资产的权利。在优先购买权人报价未能成为最高报价,但有若干无优先购买权竞价投资人的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且报价和价款支付方式相同且同为最高价时,则同为最高报价的投资人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竞价转让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