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信息反映第1期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1月10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以第45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相应调整了有关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为平衡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决定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每月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1600元后,为促进引进人才,保持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决定维持了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每月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即其减除费用标准合计为每月4800元。二、明确有关免税补贴、津贴项目,增加税前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实行免税。对此,决定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明确为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为将上述政策用行政法规固定下来,决定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增加了有关申报义务的规定为加强对高收入者纳税的监管,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考虑到目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