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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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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事项.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8/9/16 文件大小:1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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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事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事项    对环境的要求:  尽量在粉尘小、太阳光不能直射、湿度、温度适宜的条件下使用,如果超过以上标准,要注意防尘、避光、增加通风和使用温度调节设备来满足其工作环境。  对电源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设备额定电源都是200~250V,50Hz;(特殊或者老款机型有110V电压)我们的市电一般都是220V左右,频率50Hz,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电压会有突然的上下波动,电压的忽高忽低最容易损坏设备的电源板,因此以上设备都应配备稳压器,特别是复印机更应注意配备,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纸张的要求:(主要指复印机和打印机)  纸张一般分中性和酸性,中性纸是全木浆或大部分木浆和少量草浆或芦苇浆等制造而成,酸性纸则是以草浆为主。好的纸张,纸面平滑,规格统一,对光照,纸浆均匀,燃烧后,纸灰是白色的,差的纸张则相反,纸面粗糙,对光照,纸浆密疏不均,燃烧后,纸灰为黑色或其它色。  性能及加工良好的纸张,在使用过程中,不易出现卡纸、卷纸、走双页、不走纸等现象,不产生或少产生有害气体,不污染您的办公环境;性能及加工差的纸张,由于其性能不稳定造成卡纸、卷纸、走双页和不走纸等现象给你带来不尽的烦恼,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加工工艺粗糙,不但纸张酸度大,加热后产生有害酸性气体,而且纸屑多污染您的设备,纸边不平整会划伤您的感光鼓等,造成您的成本增加,甚至经济损失。  日常养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a、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防尘、通风、供给稳定的电源; b、设备放置平稳,防止猛烈撞击,不要在设备上叠放过重物品; c、不随拆卸机器,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保养维修人员; d、机器出现异常噪音,立刻关机,通知维修人员; e、卡纸时,不要强拉硬拽,按照机内指示,轻轻将卡纸取出,并检查是否遗留碎纸片; f、定期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机器全面清洁保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口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第七条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第八条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检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第九条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条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