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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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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uijiazhuang1 2018/9/16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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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7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海关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海关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海关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海关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海关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第三章报检业务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下列报检业务:(一)办理报检手续;(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三)联系和配合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海关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第十一条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的公章。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二条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海关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海关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第十六条海关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差错记分管理。报检人员的差错记分情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