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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报销变发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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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报销变发放”.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9/16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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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报销变发放”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中国哈尔滨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从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热费补贴额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进行核定。补贴比例为规定住房面积的90% 《通知》规定,热费补贴范围为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按照《通知》,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规定执行。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即热费补贴额度为规定住房使用面积乘以热价标准的90%。按户就高补贴,不得重复发放《通知》规定,热费补贴以户为单位发放。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的,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核定职工职级标准发放。军人家属的热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标准发放。《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申报、审核,在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结束前,将本供热期职工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