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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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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法呢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当然和我们后面要讲的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也非常密切,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也非常密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市场的扩大,有关消费者的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了,受到侵权的消费者要求保护自己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了。那么,我们学****的思路是这样的,先要把消费的含义搞清,消费者的权益搞清。随后要了解这个立法它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社会背景,也应该说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这样一个背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样一个立法的历史,它是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一个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一个特别的保护,它是弥补了民商法的一个不足,是经济法的一种特别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立法。随后呢,又强调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对于侵权行为在法律中间怎么样追究法律责任,怎么样确定侵权主体,对它进行制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这么一个尺度。大体上,这样一个思路。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的概念这里给出的是,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一个概念、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是和国际上对消费者的定义是大致是一样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要注意的这么一点,一个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肯定是自然人、个人,这里不包括经济组织、法人、不包括其它的单位。另外呢,消费者的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的需要。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指的是生活消费。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以区别于政府或其他组织体。王某住宾馆遇害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的定义?1997年5月,王某出差来到某市,入住甲宾馆。上午10时左右,王某经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由服务员领入客房,下午5时左右在该客房被犯罪分子李某杀害,随身携带的钱财被劫走。事后查明,李某于当日下午2时零2分进入宾馆伺机作案,在按王某客门门铃待王某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财物,下午5时16分离开宾馆。期间,甲宾馆末对其作访客登记,且对其行踪也未能注意。被告甲宾馆是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控设施。甲宾馆制定的《甲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放于客房内。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逻,确保您的人身安全”、“若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王某遇害后,其父母精神受到打击,并为料理丧事多次来沪,经济受到一定的损失。王父、王母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主张甲宾馆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外,王父王母还主张了宾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认为,王某作为旅客住宿,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案件应当根据保护受害主的原则来处理。问:王某因公出差而在宾馆住宿,算不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表明,“生活消费”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案件审理中,宾馆抗辩说,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因此,王某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显然,宾馆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生活消费”是针对“生产”和“流通”而言的。而不是“因公”和“因私”的界限。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是将购得物用于再生产或转售,那么,这种购买行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但是,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需要,就应当受到该法的调整。(二)消费者的特征:根据这个定义呢,我们紧接着下去就概括了消费者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任何人不论其自身的具体的情况怎么样,都可以成为消费者,主要包括了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人。另外呢,消费者还包括了某种生活消费商品的使用人和服务的接受人。我支出了费用,我作为购买者是消费者。另外一个,我购买了回去以后,使用的自然人、个人也是消费者,这里也包括了消费服务的接受人。即使用由他人购买的商品、接受了由他人购买的服务的人都归在消费者的范围内。在商店购买了食品的人,他自己可以交易过程中间,是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而消费这个商品的子女啊、亲朋好友、家属啊等等都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一处道理呢,也适用于对各项服务的消费者里头。这是第一个特征了。(1)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