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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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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注意】
1.“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种含义来说的。
“属人主义”,而法在适用上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注意】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而非唯一力量。
,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2)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
(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们径直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注意】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07-1-7)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答案】B
【考点】法的可诉性
【解析】法的可诉性的构成要素包括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09-10,02-32考查法的不确定指引作用;09-11,11-89,06-55考查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06-54考查法的评价作用;08-92,09-11考查法的预测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和和教育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02-1-32)
,公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