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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考资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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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考资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8/9/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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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考资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