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博罗县采矿权挂牌出让合同
一、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方:博罗县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出让方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挂牌出让采矿权。
三、出让方挂牌出让给受让方的采矿权矿区位于博罗县________镇村(土名)的厂(场),双方确认,其矿区范围如下:
拐点 X Y 拐点 X Y
1 5
2 6
3 7
4 8
矿区可采面积 m²,允许可采储量万m³(万吨),开采标高由米至米。
受让方必须按照方案进行开采。
四、出让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___日将上述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可采储量)的采矿权挂牌出让给受让方。
五、本合同挂牌出让的采矿权价款(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小写元)。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方缴付人民币(小写)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采矿权首期价款。
七、受让方同意按照下列第项的规定向出让方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三期向出让方支付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年至年( 年),采矿权价款元,其中元交县国土资源局; 元交市国土资源局,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年至年( 年),采矿权价款
元, 其中元交县国土资源局; 元交市国土资源局,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年至年( 年),采矿权价款元,其中元交县国土资源局; 元交市国土资源局,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八、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已经确定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地质部门设计的建筑用石开发利用和综合治理方案施工与开采;
2、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协议书规定进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植被造林绿化;
3、其他要求。
九、受让方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该提前30日向出让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6个月内不开工的,视为受让方无偿放弃采矿权。
十、受让方在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中,涉及山林、土地、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十一、受让方在按本合同约定首次支付采矿权价款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采矿权价款支付凭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协议书,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分期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受让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大于付款期限,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采矿权价款及利息的,采矿权由出让方无偿收回。
出让方应当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方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受让方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开发利用和综合治理方案开采,不得损害、破坏周围自然生态环境及设施,因开采矿产资源使国家和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三、县政府及所属出让方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规划调整权,受让方必须服从规划调整。确因国家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需在本矿区范围进行工程建设的,出让方可以变更矿区范围或提前收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受让方合理的相应补偿。
十四、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付清采矿权价款所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