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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式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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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构建中国式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在总则部分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以表明对所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关注。而在这其中,最需要予以保障的无疑是被追诉者之人权,因为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身处弱势一方;而在前者之中,最需要加以呵护的则是羁押状态下被追诉者之人权。这是基于人身自由所受的剥夺,其权利所呈现的脆弱运行状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明确其应受保护的权利并且采取措施予以保障,固然十分重要。而一旦其不幸遭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有辱人格待遇等行为的侵犯,赋予其有效的救济渠道则是弥补权利损害的最后机遇。新刑诉法第115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违法行为申诉控告处理机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投诉处理机制,是被追诉人获得救济的渠道。在我国的看守所中,监所检察制度是在押人员寻求投诉的基本路径,然而与域外那些成型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相比,却还有诸多值得改造的内容。
一、投诉处理机制的基本特征
(一)主体中立性
在押人员实施投诉行为,需要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受理投诉的主体值得信赖。那么怎样的主体才能获得在押人员的信任呢?首先,这个主体必须拥有法律的授权,唯有如此,才能在制度层面拥有权威性。其次,这样一个主体必须独立于羁押场所,唯有如此,才能拥有超然于利益相关方的中立地位。试想,倘若有权处置投诉的主体是潜在的被投诉者,在押人员的投诉需要多么大的勇气才能付诸实施?即便在押人员有这样的胆识,最终获得公正处理的概率又有几成呢?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前提。作为现代羁押场所投诉机制的
“先驱”,荷兰在国内就设有专门委员会,受理并处置在押人员的投诉事项。这个委员会由司法部任命,权力来自《荷兰监狱原则法案》的授予,独立于任何羁押场所。该委员会的组***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包括法官、律师、教师、医生等等,他们代表普通民众解决在押人员与羁押场所之间的争议。此外,还有另一个类似的委员会,专司投诉机制的上诉程序。这两个委员会根据事实,做出无偏见、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一般都会被信服,不仅是在押人员,也包括羁押场所。[1]
(二)调查有效性
投诉能否获得公正的结果,调查活动的质量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具有调查权的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触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调查主体应当享有法律认可的必要权限;另一方面,羁押场所应当无条件地向调查者公开卷宗档案、医疗记录、监控录像等官方资料,确保客观事实的还原。真正有效的调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即迅速、独立、全面、透明。调查活动应当以书面化为必要特征,卷宗记录将成为各方在听证、上诉等程序中进行对质的依据,同时,有权主体的最终裁决也务必以调查活动的结果为基础。
(三)程序规范性
从性质上分析,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属于行政程序,然而在世界范围内,该机制已然呈现出
“准司法化”甚至是“司法化”的特征。例如在荷兰,从投诉机制的启动到终结,无不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首先,每一位在押人员在进入羁押场所伊始,都接受了充分的权利告知,确保了解并掌握投诉的方法和渠道。为了打消顾虑,保密性被作为原则加以贯彻。每个羁押场所都安置了投诉箱,并且只能由处理投诉的委员会开启,投诉材料会通过密封信笺,秘密投入箱中。其次,在投诉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在押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帮助人。律师可以帮助其收集证据、参与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