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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与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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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原则与保险合同 学****目标
掌握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
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与终止的基本规定;
掌握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规定;
掌握学会解决保险合同的各种问题
课程大纲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
倘若保险标的不安全,投保人必然蒙受经济损失。
该原则目的:防止道德风险、确定赔偿责任、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不算)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可以确定,预期的不算)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以以货币确定价值)
3. 如何确定保险利益
概括法:只给定义
列举法:
夫妇、父母、爷孙、债权人与债务人(人身保险)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承运人(财产保险)
雇主与雇员、制造商与其制造的产品(责任保险)
制造商与批发商(信用保险)
(时效)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全过程存在。若损失发生时,保险利益已终止或已转移,则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论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护被保险人能够获得保障)

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转移:财产保险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关手续,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人身保险没有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
包括:继承、转让、破产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
原因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与个人信息关系密切)
保险合同的机会性(射幸性、赔付额远高于保费易产生道德风险)

(1)告知---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毫无保留地将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
实质性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是否签约、是否履约、签约条件
告知分为:无限告知、询问告知
违反告知:隐瞒、遗漏
投保人告知项目:标的现状、既往史、家族史、危险程度变更、标的转移、重复保险情况、拒保、拒赔情况。
保险人告知项目: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赔付标准、保险金领取方式、理赔程序等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证(允诺、担保)---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与否,以及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条款。
例:被保险人保证不从事危险的工作,投保人保证不在仓库里放危险品。
保证分为:明示、默示
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作为条款的一部分写入合同。
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过去)和承诺保证(将来)
默示保证---该保证虽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根据法律、惯例、行业****惯决定。
例:不改变航道保证、航行合法保证
(3)弃权---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
例:保险人收受逾期保险费,不符合理赔的条件仍然理赔,理赔证明有假仍予以接受。接受无效合同理赔申请。
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申述。
弃权分为:明示与默示。
(4)禁止反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力,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力。
即:先前不要求完成的行为。以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务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例如:明知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条件,仍承保该合同。
: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编造虚假事故、伪造理赔资料、:不赔偿,不退保费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是否承保的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不通知:不赔偿,可退保费
(3)错填年龄不影响承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