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已设立的黄浦区教学点关于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事项名称
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分公司)变更名称/办学场所/负责人。
办理依据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教学点变更和终止)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名称、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者教学点终止办学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30日内,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变更事项的办理机构是区教育局:由黄浦区终身教育指导管理中心负责收件,区教育局联席审批会议审批。区教育局下达批复文件。
办理条件
变更后的教学点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责人符合《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申请
申请条件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向教学点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办材料名称
相关要求
1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勾选教学点拟变更事项
2
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教学点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责人的决议
决策机构指的是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董事会。
3.
变更名称提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4
教学场地
变更教学点办学场所提供:
《办学场所情况表》
;
,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格证明。
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抽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适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建设合格证》。
:;。
5
负责人资质证明
变更教学点负责人提供:
;
(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
《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
;
。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三、教学点
:教学点负责人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