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自保单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 经过一定期间(大多为2年), 除非保费未交, 保险合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 此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有欺骗、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属于一种实体权利消灭时效(或称除斥期间)的规定, 经过一定的期间(一般是2年), 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者拒赔权自动消灭。从法律性质上分析, 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国际不可抗辩条款的源起
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业始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至19世纪中叶, 随各国经济事业之急速发展, 保险公司之设立, 尤为众多, 以致有保险公司‘洪水时代’之称。
在19世纪上半叶, 英国保险业实行的是严格的保证制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与保证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 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 即使对于承保风险没有直接、实质性的影响, 保险公司都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拒绝赔付, 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许多善意购买保险并已长期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此无法得到预期、合理的经济保障, 也引发了大量保险争议及合同纠纷, 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任, 保险公司出现了信誉危机, 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给公众造成的印象就是, 保险合同不仅是维护保险公司的一个一边倒的契约, 而且保险条款的设计就是从公众那里获得利益的一个阴谋。
1848年英国〝伦敦无可争议人寿保险公司〞首次在其产品中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之后, 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解除合同, 拒绝赔付。包含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产品一经问世, 即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 受热烈追捧。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 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 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
不可抗辩条款加入中国保险法
2009年10月1日中国实施的新保险法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抗辩权,
抑制其道德风险
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增强投保人的信心
督促保险公司降低承保风险,
维护保险合同的金融交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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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难度加大,
经营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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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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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中已经缴纳了很长时间的保费, 但当给付保险金的日期到来之时, 保险人通常会寻找一些小的理由来宣告合同无效。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之一, 就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防范保险人发生此类道德风险。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事实都要进行如实告知, 如违反该义务,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
以不可抗辩法则将保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在一个期间之内, 可以促使保险公司重视核保审查, 有效免除将来的大量诉讼, 加快保险金的给付速度。案例1
(一)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抗辩权, 抑制其道德风险
保险人具有从事保险营业的专门知识与经验, 两年的抗辩期对于拥有丰富风险管理的从业人员、经验和技术的保险公司而言是充足的。
保险合同签发2年后, 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 时间越久举证越难, 被保险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收集证据, 因此在诉讼上就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三)督促保险人降低承保风险, 维护保险合同的金融交易功能
规范保险条款及其解释, 提高承保质量, 防范展业风险
明确不可抗辩条款的使用边界, 正确行使抗辩权.
-强化对保险代理人与核保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加强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 积极防范保险欺诈
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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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新保险法虽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但未详细说明其使用边界。
在我国保险业不发达, 居民对保险商品缺乏足够认识的情况下, 为防止投保人利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时刻意隐瞒重要事实, 不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诸多道德风险问题,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约定保险责任范围, 认真复核可保利益, 避免投保人利用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严重欺诈行为。
(一)明确不可抗辩条款的使用边界, 正确行使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