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交通拥堵,
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河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
省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大力推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鼓励当事人自
行协商快速处理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区道路上发生的造成车物损
失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据法定的
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切实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具备办理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
地点,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
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事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设立警务
室,派驻有资质的事故处理民警,负责协调,解决适用本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
善后事宜。
第二章交通警察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
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设区市(或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资格证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具备上述资格
的交通警察进行处理。
第七条: 城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当根据辖区勤务安排和具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
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的人员状况,对辖区道路实行网格化管理,合理安排每名
交通警察管辖区域,负责每日7时至19时执行勤务时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
故的处理工作。19时至次日凌晨7时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工
作由辖区事故处理部门负责。各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与各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及
事故处理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机制,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第
八条发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未造***员伤亡,单车
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机动车无号牌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无有效交强险标志
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的;
(四)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
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九条: 具有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在责任区执行勤务时,发
现或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类别,对适用简易程序
处理的,应根据《河北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确定各方当事人
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事故认定、车辆损失无异议,共同请求
调解的,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车辆损失无法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