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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菏泽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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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菏泽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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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菏泽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是由设立在菏泽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地区性商会组织。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MERCE HEZE CHAMBER。 
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是经菏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菏泽支会。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会址设在菏泽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国际欠款追收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商事纠纷的公评意见和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等;
(四)与各国家和地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参与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定,并推广国际商会的各项服务以及最新的政策、规则;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活动及其他业务事项,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或其他机构;
(三)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希望成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请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由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秘书处核准;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以证明会员身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在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相关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六)自愿退会。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章程;
(二)维护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四)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章程或对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其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会员分五级: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单位。各层级会员缴纳相应级别的会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对部分会员在相应级别内实行会费优惠。 
第十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如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仲裁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是中国国际商会菏泽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