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修订情况简介.ppt

格式:ppt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修订情况简介.ppt

上传人:fxl8 2013/4/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修订情况简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及配套细则修订情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后,于2012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以下规定:
(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7号)
★修订内容之一: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
证券公司应在发起设立集合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第18条)

★修订内容之二:鼓励创新
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10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三:增加了托管机构的范围
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13、46、47条)

★修订内容之四:规范集合计划的估值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第22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五: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第25条)
★修订内容之六:为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预留空间
集合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七:增加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适当销售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第3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第40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八: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进行细化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等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第27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九:为扩大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范围预留空间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第28条)

★修订内容之十: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实行事后备案制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18条)
另外,要求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注册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54、56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之十一:不再将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列为关联证券,并将投资关联方证券的比例提高到7%。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第32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