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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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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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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5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签署第一号令,发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具体执行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该办法的国家局政法司法规处邬燕云。
他说,作为《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之一的《处罚办法》是经过国家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才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过,作为一部新法规,在具体实施中,仍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适用范围有特例安全生产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也不只一个,既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有其他职能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但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外,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当前急需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是根据这一授权性规定,《处罚办法》做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行政处罚分九类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共有九类,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处罚权限在县以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很多,执法主体不同,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严格设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权限。
《处罚办法》规定的九类行政处罚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四,处罚管辖有区别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按照属地进行管辖,不再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但是,鉴于很多地方存在国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这些单位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作出既不合适,也很难执行。因此,《处罚办法》规定:给予国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