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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标准的有关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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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标准的有关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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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细化标准的有关说明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细化标准”是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实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范围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合理分割成若干裁量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一定的量罚标准的一种制度。

过罚相当。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严格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综合考虑。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累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量罚一致。环保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罚教结合。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从重处罚。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私设暗管”偷排,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拒绝、阻挠现场检查,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涂改、伪造监测数据,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造成饮用水中断,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细化标准力求突出当地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突出重点监管的行业、工业区(污染集控区)、企业,突出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对环境保护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与我省没有关系的内容,未纳入细化标准。我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因其正在进行全面修订,暂不纳入细化标准,待修订完毕后再行纳入。
“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
目录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4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 13
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17
五、超标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 19
六、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 21
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 23
八、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29
九、违反排污征收使用管理类 32
十、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 34
十一、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类 37
十二、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39
十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类 44
十四、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52
十五、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 56
十六、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 57
十七、制造、销售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的设备、机动车辆类 58
十八、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59
十九、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 60
二十、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类 61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