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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测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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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测量.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9/1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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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1990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重力测量、三角(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地面摄影测量底片,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四)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地图集和其它专题地图等);
     (五)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省省级管理限额以上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管理限额以下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调拨给本市(地)的测绘成果,负责接收、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测绘成果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内部测绘成果,应加强管理,确保其安全。内部测绘成果不得公开。
     保密测绘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处理。
     第六条我省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在半年内按测区或项目分别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下列成果资料:
     (一)天文测量、重力测量、三角(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的成果目录、副本及有关技术资料等(一式一份);
    (二)航空摄影测量底片、地面摄影测量底片、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有关区域略图、技术设计、验收报告副本(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和有关技术设计、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副本(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地图集(一式两份);
     (五)省级、市(地)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以及有关技术设计、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副本(一式一份);
     (六)地籍测绘资料副本(一式一份)。
     第七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承担我省测绘任务,其测绘成果应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按照前条规定向省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