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保障部)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充分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结合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部党组织、各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的问责工作。根据管理层级及人员状况,原则上将问责对象分为以下五类:(一)党委书记/部长由学校问责;(二)其他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部长,根据情形,由保障部问责,或按照干部权限和程序,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上报学校问责。(三)中层管理干部:二级以上专责、主管、科级干部;(四)普通管理人员:管理科室,各中心班组长、部门经理等。(五)其他一线人员(视情况责成各科(室)、中心问责)。第三条问责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逐级自上而下进行问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第四条问责要分清有关人员责任。(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干部、职工或者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个人的责任。第五条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保障部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保障部纪委负责问责具体工作。第六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受到问责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 保障部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违反学校和保障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规定都必须受到追究,予以问责。第八条 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政治路线和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的。参与、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对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汇报或请示汇报不及时,尤其是对涉及面广、与学校和保障部利益密切相关的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咨询,向保障部报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