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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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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疑.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8/9/18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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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疑
论文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立法的功利与司法的无奈相结合的产物,是97年刑法确定的新罪名。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背景、责任性质、客观行为特征以及其他有关该罪的争议问题作出相关的评析。

论文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严格责任法定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背景及其责任性质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司法机关查处***、***及挪用***等罪过程中,往往所面临的情况是:发现犯罪人还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差巨大的财产,犯罪人拒不说明其来源或无法说明其来源,而司法机关确实也查不出其真实来源,此时司法人员虽有一定把握可推定其为非法所得,但囿于法律所限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造成了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有鉴于此,为了加大反***的力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运而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此立法背景下产生,使其责任性质也染上了与其他罪名的责任性质不同的色彩。概而言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带有
“严格责任”色彩的罪名。

二、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分析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有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引起对本罪主观方面、客体的特征乃至证明责任的纷争。因此,要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从其客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分析,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行为形式的理解。何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这也是当前的通说。不作为说认为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是不作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具体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来分析:一是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而且超过部分差额巨大,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二是行为人具有对巨大差额财产拒不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的不作为行为。并且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责令”,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负有说明其巨大差额财产的来源合法性的义务。

。该说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的双重行为复合而成。并认为刑法第395条所规定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分别为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两行为的法源根据。复合行为的本质在于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先行行为与拒绝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有内在的、必不可分的因果联系,并且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
。持有型犯罪说认为该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刑法第395条的第一句已表明了本罪基本要件,后面规定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工作程序,决非实体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本质上看是多余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本罪“就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而言,确实包含有持有的内容”, “从刑法条文规定‘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来看,本罪并非只是拒不说明或者隐瞒财产来源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