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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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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8/9/1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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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监管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规定于《反垄断法》第15条。但我国引入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厘清。本文主要从豁免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豁免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现行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缺陷这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

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概述

(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必然性
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横向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和纵向的固定转移价格、排他交易、等多种表现形式。垄断协议的存在排除或限制了竞争,导致企业经营者不思进取,满足现有条件,不利于经济技术条件的革新;同时排他交易或者联合交易,也不利于潜在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价格同盟分割市场,弱化了消费者的影响力,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基于此,垄断协议普遍被各国明确禁止。
但是垄断协议在某些特殊领域,如知识产权领域,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允许垄断协议的存在有利鼓励发明创造主体的创造热情,促进技术创新。对于垄断协议的一味不加区别的禁止在某些层面则有可能构成对鼓励技术创新的阻碍。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从而有了存在的必要。
(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概述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协议,基于其在其他方面带来的有益作用大于所造成的限制竞争后果,或者基于国家发展的考虑,经过合法程序认为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制度。
当前学界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和适用除外长期存在着争议。豁免和适用除外是反垄断法领域的两个基本概念,对于两者使用,有的国家将其进行区分,有的将两者混合适用,而目前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豁免和适用除外是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将两者进行区分。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所谓反断法的适用除外,亦可称适用豁免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赋予法律适用的豁免权”。
持区分观点的学者如许光耀认为:豁免与适用除外的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前者需要考察其违法情形是否已达到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及其对竞争之影响大小,在排除其合理因素后仍对竞争造成较大阻碍的,则需要反垄断法进行干预;而后者不需要反垄断法进行干预。史际春先生也认为,适用除外情形是行为和主体不在反垄断法调整范围,而豁免则是虽然符合调整范围但依法不予追究。可见二者是存在严格区分的。
我们认为,豁免和适用除外确实是存在着区分的。我们通常所说的豁免是指这种行为本身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法律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豁免的前提条件是这种行为是违反规定的,但存在合理事由而免责。而适用除外,是指某一领域或者说某个行业本身就不适用这个领域的法律规定,由于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而自始至终都不在反垄断法的考核范围内。
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的研究有必要参考国外先进的立法例,以下取美国、德国立法例做参考。
美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是利用
“合理原则”来实现的,因为其国内的《谢尔曼法》、《克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