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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8/9/18 文件大小:1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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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狭义上的破产就是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上,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还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制度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2)民事执行是为提出执行申请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前者的目的只为个别债的清偿,而后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间的公平。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债务人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4)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破产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义上除了这部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各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破产法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
三、我国的破产立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6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甚至包括金融机构。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又称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不能清偿表现在:
(1)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新《破产法》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就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裁定等作出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