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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武知初字第1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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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4)武知初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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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武知初字第186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武知初字第186号
原告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雄楚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邱菊生,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源,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德,男。
原告湖北***(以下简称科技出版社)诉被告马德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水源,被告马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出版社诉称,2001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由被告主编的《节日生活插花》(书号ISBN7-5352-2852-6)、《家居装饰插花》(书号ISBN7-5352-2851-8)。合同第三条规定:“甲方(被告)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原告)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原告)造成的损失。”2004年2月3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受委托给科技出版社来函,称以上两书使用了北京作者王立平拥有著作权的图书《时尚插花艺术技法与提高》(书号ISBN7-5038-2999-0/)、《新概念插花艺术设计》(书号ISBN7-5038-3000-X/)中的摄影作品23幅并希望协商解决问题,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原、被告共同对以上图书进行对比,均认为被告主编的图书中存在侵权问题。对此,原告方与王立平多次协商,将王立平要求赔偿的数额由50,000元降到15,000元,并于2004年7月1日以原告名义与王立平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王立平支付著作权赔偿金1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图书出
版合同”的规定补偿该15,000元经济损失,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以下7份证据:
1、2001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一份;
2、2004年2月3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发给被告的内容为要求处理著作权侵权事宜的函件一份,附有二本图书中涉嫌侵权图片共计23张的对应表;
3、2004年7月1日,原告与北京作者王立平就著作权侵权事宜达成的调解协议一份;
4、2004年6月17日,被告总编室出具的关于给王立平赔偿金的情况说明一份;
5、2004年7月1日,王立平收到原告支付15,000元的收条一份;
6、被告主编的《节日生活插花》(书号ISBN7-5352-2852-6)、《家居装饰插花》(书号ISBN7-5352-2851-8)图书各一本,由原告出版;
7、2002年12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领?督谌丈畈寤ā泛汀都揖幼笆尾寤ā返母宄曛Ц兜チ椒荨?此外,原告为证明《节日生活插花》、《家居装饰插花》二书的编辑和出版过程,经被告同意,当庭向本院申请证人刘玲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刘玲系该书的责任编辑,其在庭审中陈述以下证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