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7 居住区规划指标
用地平衡指标
规模指标
居住密度指标
环境质量指标
说明:
本部分内容请参考:
1、《居住区规划原理与设计方法》中P217~230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各项用地界限划分的技术性规定
■规划总用地范围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各项用地界限划分的技术性规定
■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
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各项用地界限划分的技术性规定
■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用地组成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
1、住宅用地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
-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
100
100
100
城市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规模指标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居住人口规模的确定
■建筑面积的定额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2228~4213)
2172~5559(2762~6329)
968~2397(1338~2977)
1091~3835(1491~4585)
362~856(703~1356)
488~1058(868~1578)
其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178~398)
138~378(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60~80)
25~50
16~22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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