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单位发展和建设需要,加强对全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用人机制,明确管理权限和程序,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管理坚持岗位需要、岗位胜任、统一负责、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和其他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适用本制度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执行统一标准,有特殊要求需上报院办公室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在院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办公室负责人员招聘、聘用、待遇、档案管理等事项,使用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
第六条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外,本院聘用人员管理,均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七条人员招录计划,聘用人员工资、奖金及各项待遇均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人事干事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管理相关事宜,具体职责为: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聘用人员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订、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各项保险及福利制度的办理。
(六)负责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权限:提出本部门用人计划;负责所属部门人员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组织实施考核,对人员考核、去留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十条本院各部门需要聘用人员,提交用人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招聘,严禁先进后报和超计划私招乱聘人员。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一)凡符合应聘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及复印件等)报名,户籍在外地人员需出具暂住证明,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二)相关岗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上报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开始试用。
(三)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考核结果,并提出按期转正、延长试用或不予录用建议。
(四)试用期合格,经批准留用者,由办公室组织拟聘用人员在本院体检。体检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与本院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干事为其办理社保事宜。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试用期规定:
(一)试用期时间为一个月。
(二)试用期为岗前培训带教期,带教期内离职者不计发工资。
(三)试用期满后,从带教第一日开始计发岗位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一)被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分配,积极参加院内及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各项集体活动。
(二)被聘用人员,自觉服从科室管理,严格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由所在科室负责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聘用人员严格执行本院考勤制度,病假、事假、婚嫁、丧假等严格按照本院规定执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离岗。
(四)工作中仪表、着装整洁,挂牌上岗,自觉接受单位、科室和休养人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