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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案要点.doc

上传人:maritime_4 2018/9/1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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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方案介绍
一、改革方案概述:
公司5家非流通股股东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成都铁路局、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及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比例向流通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换取其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执行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因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已撤销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原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成都铁路局承继,但截至目前该部分股份尚未完成股权登记变更手续。为顺利推进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成都铁路局承诺:“在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原持有的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户到成都铁路局名下之前,愿意根据经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代原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按照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执行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根据该承诺,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原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对价将由成都铁路局代为执行安排。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所持重庆港九股份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重庆港九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12个月的法定禁售期期满后,港务集团所持重庆港九股份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国家有关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国资管理部门对本公司持股安排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港务集团如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5年内,出售后所持股份比例将不低于重庆港九股份总数的34%。
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5年内,港务集团出售重庆港九股份价格不低于5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