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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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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与对策.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9/19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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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业主的概念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身份的确认
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房屋建造人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5、生效的行政、仲裁或司法文书确认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业主物业管理权利的取得与终止
1、交付取得与终止(入伙取得与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2、登记取得与终止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业主房产抵押、查封后,其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