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罗湖区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充分的人事权,规范我区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调动中层干部的积极性,在中层干部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公办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
第二章中层干部设置
第三条中学中层干部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职数设置
班级数在36个以上的中学可设中层干部(包括享受中层待遇人员,下同)10名以下(包括10名,下同);30-35个班级的,可设中层干部9名以下;24-29个班级的,可设中层干部8名以下;24个班级以下的,可设中层干部7名以下。三所完全中学的分校区按独立学校中层干部标准进行设置。
(二)部门设置
1、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办、团委为职能及群工部门;
2、教科室和人力资源室的设定,以及工会副主席(原则上工会主席由校级领导兼任,工会副主席由中层干部兼任)职务设置不作硬性规定,由学校根据校情自行决定,但其工作职能须有相关的处室和人员承担。根据中层干部设置
“精简、高效”的原则,上述部门负责人及职位可以兼任,也可以专任,但不能超过学校中层干部总职数的限制。
3、人力资源室主任和团委书记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第四条小学中层干部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职数设置
班级数在24个以上的小学可设中层干部(包括享受中层待遇人员,下同)8名以下(包括8名,下同);18-23个班级的,可设7名以下;18个班级以下的,可设6名以下。设分校区的小学可在以上规定的总职数基础上增加3名中层干部职数。
(二)部门设置
1、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安全办、少先队大队部为职能及群工部门;
2、办公室、德育处、教科室和和人力资源室的设定,以及工会副主席(原则上工会主席由校级领导兼任,工会副主席由中层干部兼任)职务设置不作硬性规定,由学校根据校情自行决定,但其工作职能须有相关的处室和人员承担。根据中层干部设置“精简、高效”的原则,上述部门负责人及职位可以兼任,也可以专任,但不能超过学校中层干部总职数的限制。
3、人力资源室主任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大队辅导员享受中层副职待遇。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热爱教师,热爱学生。
(二)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熟悉学校各方面工作,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知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新任中层干部(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除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
(七)新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八)人力资源室主任须为共产党员。
第四章选拔任命
第六条学校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从本校在编教师中任命新的中层干部。公开选拔任命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组织。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公开选拔中层干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成员应包括校级领导、7—9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