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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四川注册税务师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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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四川注册税务师协会.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9/21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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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四川注册税务师协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 以下简称涉税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业务适用本规则,执行涉税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据执业规范,在执行涉税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执业过程、支持涉税业务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实施涉税业务,应当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
第五条编制工作底稿要实现下列目标:
(一)对业务过程进行记录,作为支持形成业务结论或意见的依据;
(二)对业务证据进行有效地收集与整理,证明注册税务师遵照执业规范执行了业务程序;
(三)规范记载业务实施情况,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实施业务应当取得支持业务结论或意见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注册税务师业务的实施,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结论明确。注册税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工作底稿应当进行有效整理,使数据间相互印证并具有逻辑性,能够清晰反映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过程和形成业务结论或意见的基础。
第九条编制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章工作底稿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也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业务项目名称;
(二)委托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服务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相关证据;
(七)工作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工作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十二条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形成涉税服务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约定书;
(二)业务计划;
(三)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发现、沟通和处理记录;
(四)业务的复核记录;
(五)归档和查阅记录等。
第十四条业务类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因业务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注册税务师可以在业务实施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技术手段搜集证据,或者通过审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观察、重新执行或分析等技术方法取得或者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收集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时,应当要求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