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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lmus1 2018/9/2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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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八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害有毒气体外泄导致厂外厂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当地政府、劳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行环境行政处罚。请回答:(1)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为什么?(2)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3)本案事故,你认为如何处理?2、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下称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崔延之、杜原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大,污水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水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之等人及小开元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因崔延之等人对协议有异议而未果。为此崔延之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南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有对其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对崔延之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一个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及西新乡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环保局不服,上诉于长春市中院。请问:(1)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怎样规定的?(2)长春市环保局是否应履行职责,其是否有权决定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3)崔延之等人不服长春市环保局做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调解处理,是否可以以长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你对南关区法院的判决有何意见?你认为本案纠纷该如何处理?3、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以下简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酞菁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市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并对东台市区唯一的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江苏省环保局十分重视这一污染事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认定了双乐公司的违法事实。由于这一项目是泰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5日批准实施建设的,江苏省环保局于是专门发文建议泰州市环保局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新上的铜酞菁项目立即停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处以5万元罚款。请回答:(1)江苏兴化市地处淮河流域,双乐公司应遵守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2)根据有关规定,泰州市环保局是否有权批准双乐公司的铜酞菁项目?对于泰州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应如何处理?4、金乔公司位于瓦房店市三合乡高丽城中,原来是农药厂,由瓦房店市外经贸委立项,租用农药厂,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