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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之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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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之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doc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18/9/21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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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略陈管见。
一、强调清偿债务的前置性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既可以是货币,也可能是财物。审判实践中,以共同财产中的货币偿还债务或以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同数量的财物偿还债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通常不会产生异议;而用共同财产中的财物折抵债务(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当事人与债权人往往会发生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权人只要求偿还本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合法,且债权人既要求偿还本金,还要求偿付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难免会出现矛盾分歧。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为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再行分割外,对清偿共同债务的方式,应当征求案外债权人的意见。当事人与债权人的意见一致的,应当即时履行完毕,并在法律文书的叙述事实部分予以说明,主文部分可不涉及。意见相悖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诉讼外调解,以促使其自行和解。如果经诉讼外调解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以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则应当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解决债务纠纷。总之,应当力求在离婚前,解决好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二、注意审查协议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但是,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合谋搞假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载明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债务人无法索回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离婚案件当事人达成的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切实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损害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事后发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搞假离婚,届时如何处理亦值得探讨。笔者认为,鉴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论其离婚的真实意图如何、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不能决定再审。但是,就涉及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的调解内容,因其违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而达成的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并可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三、讲究判决内容的科学性
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对清偿共同债务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表达方法。一是概括式,即只载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二是列举式,即欠某某多少债务,由谁在何时清偿,都一一表述。从审判实践看,概括式过于原则,双方责任不明。离婚后,不论债务数额大小,债权人起诉时都必须将原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对每一起与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