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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四川注册税务师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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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四川注册税务师协会.doc

上传人:dlmus1 2018/9/22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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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争议代理服务执业行为,根据纳税争议法律救济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承办纳税争议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纳税争议代理服务是指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代办纳税争议的法律救济事宜。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法律救济是指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第五条税务行政法律救济代理,应关注:(一)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原则;(二)坚持程序、实体并重原则;(三)按照一个处理决定书一个行政行为的原则,确定诉求事项;(四)按照一个行政行为一个案件的原则,确定救济案件。第二章承接第六条注册税务师承接案件之前,应评估纳税争议案件承接的可行性,应取得争议案件有关证据资料,评估争议案件委托方的税务处理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缺陷,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评估环节应取得的证据资料主要有:(一)经济业务事项;(二)办税业务事项;(三)税务处理文件;(四)听证、复议告知;(五)委托人(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争议主张的证据及案件说明;(六)行业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等第三方信息对争议事项的规定和普遍性认定文件。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对取得的证据阅读审查,编制阅卷记录,应关注:(一)概括指控的违法事实;(二)指控方的证据证明情况;(三)税务机关适用文件情况;(四)追缴税款情况;(五)加收滞纳金及加收利息的情况,包括金额和计算的方法依据;(六)处以罚款情况。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对阅卷情况做出评价,应关注:(一)可选择的事由;(二)指控事实存在的疑点;(三)可供选择的证据;(四)争议类型判断,合理性争议还是合法性争议;(五)启动争议的可能性判断,如合理性争议可考虑放弃;(六)可能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七)可选的受理单位;(八)可供选择的争议点;(九)救济方案的设计思路;(十)救济的时间限制条件、法规政策的选择和适用。第九条注册税务师承接业务执行业务承接执业规范,应取得当事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开展代理业务。第三章实施第十条根据争议事项的内容和救济方式的受理范围,确认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设计救济方案,应关注:(一)确认提出救济申请的事由;(二)确认听证和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三)听证、复议、诉讼案件的管辖部门。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要求委托人再次补充提交涉案的详细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或纳税人对税务处理的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代理案件的需要,向税务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对于重要的证据,可以向税务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复印。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审查纳税争议有关的经济业务事实,应关注:(一)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性质、交易对价、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二)经济业务的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比对一致;(三)经济业务合法性的依据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四)经济合同生效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第十三条审查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关注: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第十四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应关注:(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三)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四)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五)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第十五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