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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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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9/22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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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表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地表饮用水水源。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表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工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目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公益性宣传。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表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并回复结果。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九条实行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可以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饮水需要或水源变化,调整、修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的确认、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三章地表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二条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体应当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十四条禁止运输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车辆和船舶穿越、进入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地表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者与其相邻的道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物料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第十六条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民生态搬迁方案和搬迁计划,对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进行搬迁。第十七条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坑塘、围堰)养殖、围堰(坑塘)种植、旅游、游泳、垂钓、洗刷车辆、堆放垃圾以及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或者其他可能污染地表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八条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开发。已有的农业种植应当实施退耕还林,建设生态涵养林;经济林应当转变功能,改为生态涵养林。第十九条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坑塘、围堰)养殖、围堰(坑塘)种植、散养畜禽、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二十条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随意排放生活污水,随意堆放垃圾。地表饮用水水源二级